文:晨曦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十章、79条,自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规则、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对于《办法》修订的意义,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称,此次《办法》在总结过往十年消费金融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又对2013年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迭代和升级,对于判断消金公司及消费金融行业未来的监管框架和思路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与此同时,鉴于部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尚未达到《办法》要求,其可能面临新一轮调整。
《办法》主要提及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几点:
1、提高准入门槛
从申请资质来看,《办法》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大幅提升了消金公司的申请资质要求,将注册资本由“一次性实缴最少3亿人民币”提升为“一次性实缴最少10亿人民币”,并对于出资人在总资产、净资产、权益性投资占比、以及消费金融及风险管理相关的经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无疑增加了牌照申请的门槛和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已经开业的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等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仍低于10亿元。
另从出资比例来看,《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
对此规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
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
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但据零点财经统计,目前,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仍低于50%,如北银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29%;杭银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2.95%;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8.86%;晋商消金大股东晋商银行持股40.00%等。
2、确定业务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提到,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十八条提到,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除此之外,《办法》第十五条提到,消金公司可以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以上两条一个规范了消费金融的业务经营范围,一条拓宽了融资渠道,去掉了部分境内限制,打破了消金公司此前融资渠道受困的窘境,意义重大。
3、调整业务分类
基于“专注主责主业”的思路,《办法》对于消金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8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等3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基础业务可以直接开展,专项业务需要经申请后才能开展。
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在《办法》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提到,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金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且消金公司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4、合作机构管理
与其他机构合作,提升平台的业务量是消费金融公司扩大业务量,提升效率的途径之一,但也因此乱象丛生。
为了防范合作机构太粗放、金融风险管理脱节,《办法》第四十五条提到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慎开展准入前评估,合理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第四十六条明确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贷款质量管控。
5、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3年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重点,
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首度发文,详细阐述了金融消保工作的实施重点——构建金融消保新机制,建设“大消保”工作体系。
此次《办法》同样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除规定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其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之外,《办法》第五十一条提到董事会应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规划和工作架构,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
第五十三条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
同时,除因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之外,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之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催收策略及合规要求,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借款人合作催收机构的相关信息。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截至当下,消费金融公司在国内存在发展已十余年,在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新市民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自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来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已累计发放消费贷款7.17万亿元,累计服务客户7.87亿人次。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零点财经):消金新规正式下发,多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或迎新一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