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要求人身险公司在备案银保产品时需列示佣金上限,并做到“报行合一”,对银行保险渠道佣金进行约束。”
近来,伴随着预定利率3.5%增额终身寿险等储蓄型保险的热销,银保渠道成为保费增长的主力军。
然而,银保渠道强势崛起的背后,手续费高涨的问题日益突出,甚至有失控的迹象,在个别保险公司分公司与银行分行的签约中,实际手续费率涨幅超过30%。
因此,为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要求人身险公司在备案银保产品时需列示佣金上限,并做到“报行合一”,对银行保险渠道佣金进行约束。
随着代理人渠道过往的“人海战术”不再奏效,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寻求多元化的渠道发展,而银保渠道天然具备客户基础更广、销售场景更多元等优势,正成为保险公司今年以来保费增长的一大功臣。
对于以前代理人渠道见长的大型险企来说,近两年个险渠道承压,银保渠道的保费增长显得惊人。以A股五大上市险企来看,2022年,A股五大上市险企寿险业务代理人队伍大幅收缩至164.8万人,较2021年减少约87.2万人,同比下降34.6%。
反观银保渠道,2022年,太保寿险银保渠道增幅最大,实现银保渠道保险业务收入304.78亿元,同比增长308.70%,在保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达到了13.52%,较2021年同期的3.52%大幅提升。
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及健康险、新华保险以及人保寿险银保渠道保险业务收入纷纷大增,分别同比增长28.6%、17.6%、7.8%以及3.1%。
大型险企尚且如此,那对于没有资源和巨额费用来支撑个险队伍建设的很多中小型人身险公司而言,银保渠道更是核心渠道。
“银保渠道能做多少业绩,取决于保险公司和渠道的合作力度,而合作力度取决于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存款、托管业务,谁给的代理费高就给谁代理,保险公司对渠道的可控性非常弱”有寿险公司高管如此表示。
据悉,当前我国除了银行系保险公司和部分头部险企之外,绝大多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多对多”的分销代理模式,即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分销协议,银行通过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赚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在此合作模式下,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为了抢占银行代理渠道的份额和网点,在给予银行较高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基础上,还会给营销人员额外的“小账”“返点”等奖励。
也就是说,除了明面上的手续费竞争,还有很多“看不见”的隐性支出,进一步抬高了银保渠道的费用成本,导致险企实际费用率水平远超监管要求。无形中积累了费差损风险。
据报道,一般银行收取的渠道费用占首年保费的20%-40%,相对于代理人渠道而言并不算高,但这一般是总行给出的价格,分行还会在此基础上有所上涨,在个别保险公司分公司与银行分行的签约中,实际手续费率涨幅超过30%。
通过近段时间监管公布的处罚信息,也能窥见目前银保渠道“小账”的问题。例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3号)显示,某人身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2022年1月份银保部客户经理赵某某的业务激励费用表中,当月业务激励费共约10万元,根据赵某某账户情况,2022年3月其收到公司支付的业务激励费约10万元,3月3日,赵某某在柜面现金支取10万元。经查,上述10万元由赵某某取现后交给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王某,实际用来维护银保渠道业务。
再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29号)显示,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某人身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个人月FYC”“首期津贴”“分公司方案加扣款”等名义编造工资薪酬表,向2名银保渠道部经理发放佣金共计1351.82万元,上述2人通过“卡取”“ATM卡取”等方式取现29笔,累计567.57万元,主要用于外部招待和团康活动。
为杜绝保险公司一味以高手续费换取保费规模,8月2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多家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首先,《通知》要求,各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从即日起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监管规定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费用结构,并列示佣金上限;其次,《通知》还要求,各公司应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佣金费用,佣金等实际费用应与备案材料保持一致;最后,对于存量的已备案银保产品,《通过》还要求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补充报送费用结构和佣金上限等内容。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银保手续费高涨的程度已有失控的迹象,会让寿险公司出现费差损(保险费结构中年度内实际支出的营业费用总额超过当年收入的附加保险费总额),在银保业务高速增长且产品换挡转型阶段,此举可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的发展,促进行业合规展业、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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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险联社):银保渠道“小账”问题凸显 监管明确要求设立佣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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