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
具体内容《指导意见》第16条,
明确指出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持更加包容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 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违反监管政策的,诉讼中依法不予支持。
其中“砍头息”是对民法典的再次强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提及,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高息转本”则在公开文件中较少提及,涉及到贷款的复利问题。
实际在贷款实务中,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因此,禾金财经认为“高息转本”在于高息的违法而并非转本,利率要符合国家规定,合计依然是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上限,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转化为本金再生利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禾金财经):首次提及!最高法规制民间借贷“高息转本”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