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莹 编|邢莉
《通知》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经过两年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为正常业务!
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三十三条,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明确险企4大经营条件,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的要求较高,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以下四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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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统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2021年6月,首批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洋寿险等6家寿险公司参与。2022年3月起,养老保险公司被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22年底,共有12家人身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有业内人士测算,目前符合上述要求的保险公司大概有30多家。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为进一步规范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通知》还明确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自试点以来,“灵活”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之一。根据《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建立持续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可以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此外,根据《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去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已正式实施。根据中国银保信网站10月18日更新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保险产品共78款,其中11款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该《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强化主体责任,二是规范销售渠道。三是加强销售管理。
在规范销售渠道方面,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此外,《通知》指出,在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不得有以下五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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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结算收益率与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比较; -
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 -
作出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
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收益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 -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来源:险企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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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险企高参):重磅!30家险企抢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或常态化经营:明确4大准入门槛;宣传销售“五不得”,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