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莹 编|李亚
近年监管部门层层“加码”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种种迹象表明,“每月X元起”、“保费低至(最低)X元”等保险“魔方业务”营销宣传方式已引起监管重点关注。
11月6日,《险企高参》从业内获悉,针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连发两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进行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合监管下达的两份文件来看,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销售宣传方向是此次规范的重点。
金监总局相关部门近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存在产品设计不审慎、销售管理薄弱、客户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定价的数据基础确定各期保险费率,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销售人员队伍建设、行为管理和信息披露。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将保险责任、退保约定、保费交纳方式等主要内容清晰明确告知消费者,宣传用语应当易于理解。
在第三方销售渠道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应当实现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要以显著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在线保全、退保等服务入口,并向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问答等服务功能,确保消费者可在线查询相关业务的办理进度。
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业务经营情况回溯,建立健全业务品质与销售费用关联机制,及时对产品定价发生率等精算假设进行回溯调整,确保产品设计公平合理,保证业务经营可持续。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联合下发了《提示》,从短期健康险产品责任设计、销售告知、互联网承保、保险条款内容调整等5大方面,对目前短期健康险销售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明确提示。
其一、产品责任设计方面,应立足于消费者实际健康保障需求,科学合理确定产品责任。
其二、销售告知方面,则需要在销售时应对产品的免赔额、免赔责任、赔付比例、退保约定、保费缴纳方式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清晰告知和提示。不应使用“保费低至(最低)X元”“每月X元起”“保障高至(最高)X万”,以及“低至(最低)”“起”“高至(最高)”等词汇进行不当宣传。
其三、互联网承保方面,要求投保人完成单个产品投保流程后,明确告知其投保流程已完成。不应使用“保障完善”“产品升级”“保障提升”等词汇,不当引导投保人进行新的投保或保全动作。不得隐藏或以电话回访、客服跟进等方式变相隐藏退保、保全等入口,确保退保等服务过程流畅、无障碍。
其四、保险条款内容调整方面,应当确保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内的收费频率和每次收取的保费金额,使用“约定延期扣费”“自动续费”等类似方式收取保费的,要进行充分说明,确保投保人准确理解。签署的授权扣费协议应与产品的保险期间匹配,并确保告知投保人,若停止自动扣费,需如何进行操作。
此外,以年度总保费为基础给付佣金和费用的,需防范因业务退保率偏高产生的套利风险。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先后发布了多个文件用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今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向辖内各财险公司发文,通报一些财险公司短期健康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在通报中指出,该类业务存在产品开发管理不合规、营销宣传不规范、业务经营管理粗放、费用问题极为突出四大问题和风险,要求相关公司进一步自查整改,严肃内部问责,整改不到位将受到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尤其在营销宣传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特别指出,个别财险公司为发展短期健康险业务,将低保费、低保额、高免赔的医疗险、重疾险或免费赠送的低保额、高免赔重疾险作为“引线”保险方案进行获客,进而引导其“升级”投保常规医疗险或重疾险。
很显然,保险公司为发展业务违规促销的方式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早在两年前,监管部门就已发布相关规定。2021年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从源头杜绝“首月0元”等互联网平台常见的促销方式。
目前来看,随着针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新规的出台,该类业务未来将会越来越规范,这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来源:险企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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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险企高参):“魔方业务”或紧急刹车?!监管连发两文规范短期健康险:严禁宣传保费低至X元、“0”费率等有悖精算原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