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强监管的态势继续。虽然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部门本身都面临多项改革,但这并没有耽误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制度查漏补缺、扎紧篱笆。
具体到消金金融行业,从年初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到年尾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贯穿全年。
从诸多监管政策中我们发现,监管回应了消费金融行业的老问题、新问题,当然也在试图引导消费金融往更为普惠的方向发展,注重防控风险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消费金融加速发展的态度依然没变。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在2023年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表明消费金融朝着更为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监管框架不断完善。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走向成熟。我们认为,这对整个消费金融行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2024年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打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消金界挑选了与消费金融业务密切有关的十大监管政策,方便大家理解2023年的监管脉络,而这些政策在不同角度重塑着消费金融行业。
0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的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分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与2023年1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中涉及个人贷款的重点内容包括——个人贷款中,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个人贷款的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02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2月11日,原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提出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03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办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 ——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确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涵。
《金融机构消保法》同时也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04
《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从2023年3月15日开始,进行持续6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
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开展自查,对于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要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此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发布声明,提醒用户任何贷款产品均未与任何贷款中介或个人合作,在贷款办理中从未收取中介费、介绍费、包过费、代办费。
05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23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部发布2023年第1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提高了汽车公司金融公司进入门槛。
还提出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以及合作期间定期评估制度,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独立有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工作;建立完善个人或机构客户信贷风险模型,动态监测信贷资产质量。
06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的原则、相关管理制度安排、合作对象、负面舆情应对、监督管理、风险合规等多方面作出约束。
《通知》指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参与或者收视对象的节目、视频、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类业务广告,不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助学贷款除外。
此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涉及借贷类产品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以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另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采取容易引起受众不理智行为的营销手段,不得诱导冲动消费,不得宣扬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观念。
07
《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
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向各监管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深耕消费金融细分市场,开发多元消费场景,提升零售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合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降低消费金融成本——
一是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不得就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向客户转嫁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成本。
二是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通过内部挖潜,努力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最大限度降低利费水平,清晰披露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向客户转嫁返佣成本提高利费水平。加强汽车经销商行为管理,合法合理确定佣金水平。
08
《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要目标包括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
具体目标包括银行业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持续提高,信贷产品体系更加丰富,授信户数大幅增长,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基本构建。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持续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金融服务不断深化。金融知识普及程度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选择适配金融产品的能力和风险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易用性、安全性、适老性持续提升,“数字鸿沟”问题进一步缓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意见》要求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引导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进一步做深做实。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坚持服务当地定位、聚焦支农支小。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机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
09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办法从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强化监督检查、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五个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构建差异化的监管体系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按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商业银行被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这使得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有助于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
新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新规要求可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由0%提升到10%,即循环额度产品未使用授信额度需按照10%转化为表内资产进行资本占用。也就是说未使用的授信开始占用银行资本,减少了银行可以放贷的资本量,相当于提高了资金成本。
这对消费金融行业影响很大,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的授信会更加精细,而对消费者而言,授信额度会被压降。
10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标准,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收指标、最低持股比例,还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另外,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同时,适当拓宽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还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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