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银消费金融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遭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罚款20万元。
根据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如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存在银行和信托公司因此问题遭到处罚的情形。
202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厦门银行、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因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当被处罚。
其中,厦门银行存在“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因系统原因发生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叠加另外20项违法违规行为,厦门银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7.17元,并处罚款764.6万元。
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则存在包括“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再叠加另外8项违法违规行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被警告,并处罚款173.8万元。
2022年6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 “外贸信托”)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异议处理超期;未将核查和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被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罚款407.1万元。
同时,外贸信托时任消费金融事业部运营部总经理被罚5.5万元。
个人信息属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之一,在监管持续收紧形势下,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
2023年7月,宁银消费金融还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随后不久,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宁银消费金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上半年宁银消费金融规模扩张明显。截至2023年6月末,总资产184.48亿元,环比增长47.86%,净资产47.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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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海右财经):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告知本人,宁银消费金融遭央行处罚